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正常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在职职工:一级200元,二级300元,三级500元;
退休职工:一级50元,二级200元,三级300元;
累计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定点零售药店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支付限额为2000元。(包含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年度限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