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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小知识(三):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24-09-10 21:21 来源:12393接诉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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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正常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在职职工:一级200元,二级300元,三级500元;

退休职工:一级50元,二级200元,三级300元;

累计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定点零售药店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支付限额为2000元。(包含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年度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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