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旗县区医保部门上报了属地两定机构违规情况,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规定,现对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13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通报。
一、金桥开发区张志宏口腔诊所存在私留他人医保卡给非本人结算医疗费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医保基金5852元,解除医保协议,3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二、赛罕区杨海燕口腔诊所存在私留他人医保卡给非本人结算医疗费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医保基金39500.82元,解除医保协议,3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三、内蒙古天牙口腔门诊部存在虚假宣传、变相优惠、减免医疗费用诱导就医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医保基金54623.41元,解除医保协议,1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四、内蒙古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店存在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解除医保协议,1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五、内蒙古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七分公司,存在将非医保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解除医保协议,1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六、内蒙古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八分公司,存在串换药品刷医保、盗刷医保卡问题,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五十条第三款条规定,给与解除医保协议,1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七、赛罕区巴彦镇益华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备案时间超30个工作日,根据《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解除医保协议,1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八、赛罕区杨艳口腔诊所存在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追回违规医保基金880元,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处理。
九、善至美口腔门诊部存在无检查治疗单、处置单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处理。
十、呼和浩特市宏济妇科门诊部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信息,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处理。
十一、内蒙古君恩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退缴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提供相关票据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处理。
十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路办事处如意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信息,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处理。
十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信息,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处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医疗机构⻔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常态化监管工作平台实施方案》规定,坚决抵制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通报中涉及参保人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作进一步行政处理。
在此,提醒各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群众,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事关你我,人人有责,如发现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市医保部门举报,市医保局举报电话:0471-2949251、0471-12393。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