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在国家、自治区医保局指导下,呼和浩特市医保局组成10个专项检查组对属地两定机构进行了全面核查,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规定,决定对违规违约的10家定点医疗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现将具体违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和林格尔县德盛康中医院因于2024年8月停止营业未向医保部门申报备案,根据《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解除医保协议,一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的处理。
二、内蒙古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八分公司存在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解除医保协议,一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的处理。
三、内蒙古民泽医药有限公司存在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等违规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解除医保协议,一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处理。
四、内蒙古忠济医药有限公司存在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等违规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解除医保协议,一年内不得申报医保定点的处理。
五、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办事处民政武警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项目与性别不符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的处理。
六、内蒙古民新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甲方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等违规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的处理。
七、内蒙古民德医药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甲方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等违规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的处理。
八、呼和浩特市乐居善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存在项目与性别不符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的处理。
九、李凌霞西医诊所存在项目与性别不符等违规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的处理。
十、内蒙古佰安医药有限公司存在目录范围内进行药品串换等违规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六十七条第七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中止医保协议1个月的处理。
通报中涉及参保人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作进一步行政处理。
在此,提醒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引以为戒,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医疗机构⻔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常态化监管工作平台实施方案》规定,坚决抵制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事关你我,人人有责,如发现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市医保部门举报,市医保局举报电话:0471-2949251、0471-12393。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