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参保群众购药便捷性,构建完善便民惠民的医保服务模式,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互联网购药个人账户结算服务开通指引如下:
一、服务内容
(一)依托符合网络安全和医保线上支付安全要求、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购药平台(美团、京东、淘宝闪购),由入驻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线上购药服务,通过与医保系统对接,实现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线上支付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相关支付政策按照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线下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线上购药时发生的药品配送费等非药品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二、开通条件
申请开通互联网购药个人账户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起近1年内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督管理或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二)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及时维护药品“进销存”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支持线上购药医保实时结算和购药全流程监管,并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系统适配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医保部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医保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要求。
(三)严格落实国家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相关要求,申请开通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确保同一药品、同一规格的线上销售价格与线下门店销售价格保持一致,自觉接受医保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确保定价合理、公开透明,推动药品价格趋于规范有序。
(四)做好追溯码采集上传工作。药店发货的药品,均须按照医保部门管理要求完成追溯码上传,切实做到“应扫尽扫”。
(五)制定医保线上购药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线上售药,留存配送记录及用户签收信息备查。
三、申请流程
1.药店申请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
2.旗县区审核
各旗县区医保经办部门对申请药店的资质、服务能力进行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开通范围,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3.结果公示
将审核通过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
4.系统对接
市医保经办部门统一组织通过审核的药店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及测试。
5.汇总上报
各旗县区医保经办部门于7月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药店名单汇总报送至市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市医保经办部门同步向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