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同意该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现予以公布。自解除协议之日起,该医疗机构协议关系不再存续,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通告。
回民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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