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保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8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2〕5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确定,即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其余50%(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居住地社区(村)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直接在居住地社区(村)医保服务站(点)办理参保登记,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集中征缴期调整为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未在集中征缴期续保的视为断保,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