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哈顺朝鲁
地址: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7号奈伦国际B座六层
受托单位: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含分支机构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核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胜
地址: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7号奈伦国际B座八层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含分支机构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核定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保障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四)医疗保险稽核;
(五)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六)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七)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处罚;
(八)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九)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组织跨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 组织受委托单位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呼和浩特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超越执法权限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在职权管理范围内要主动执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积极调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依法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报请委托机关负责人审批,进行立案调查。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自2025年6月10日至2030年6月9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备案一份。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