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人: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和电子处方流转管理,方便群众购药报销,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电子处方流转流程,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本院没有的医保药品,为保障患者用药权益,要及时流转外配处方。开具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规范用量、资质,不得违规开方。
二、互联网医院
开通互联网医院的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规定执行,需给复诊患者开具线上处方的,必须有完整病历、问诊记录、医生电子签名,严禁代开、虚开,严禁用AI自动生成处方。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视频问诊。
三、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要在岗审核。必须认真核对处方来源、有效期、患者身份等信息,确保处方完整、准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无处方不销售、不刷医保,不擅自改药、换药、加量,不得先药后方。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买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凭证,并做好记录。
四、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需凭本人医保凭证和有效处方购药,不借卡、不冒名、不套取医保基金,自觉配合核验。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处方药品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核验凭证。
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71-12393。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