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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呼医保办发〔2023〕16号
[成文日期]:2023年3月2日
[时 效 性]:
关于对“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数据核查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03-03 16:03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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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医保办发〔2023〕16号

关于对“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数据核查处理决定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理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号)和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呼医保发(2023)1号)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推送“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医疗机构数据进行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和相关政策等问题,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第六条有关规定对违规基金予以追回,现将违规情况通报如下:

一、“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无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诊疗记录及依据。

二、“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申报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药品,不符合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三、“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超量开药、不合理用药行为。

请违规医疗机构即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费用退回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相应银行账户并向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馈结果。

全市“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严格执行各项医保政策规定,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附件:“ 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数据核查扣款明细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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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呼医保办发〔2023〕16号
[成文日期]:2023年3月2日
[时 效 性]:
关于对“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数据核查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3-03-03 16:03 |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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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医保办发〔2023〕16号

关于对“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数据核查处理决定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理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号)和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呼医保发(2023)1号)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推送“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医疗机构数据进行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和相关政策等问题,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第六条有关规定对违规基金予以追回,现将违规情况通报如下:

一、“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无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诊疗记录及依据。

二、“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申报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药品,不符合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三、“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超量开药、不合理用药行为。

请违规医疗机构即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费用退回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相应银行账户并向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馈结果。

全市“乙类乙管”定点医疗机构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严格执行各项医保政策规定,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附件:“ 乙类乙管”门诊统筹疑点数据核查扣款明细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