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应当及时申请医疗救助,出院或门(急)诊治疗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到户籍所辖旗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发生的未能及时申请的医疗费用,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救助对象因病去世前产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费用,由其法定继承人或供养机构凭法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逾期不予受理。